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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021年度苏湖城律师团队有效辩护案例集

2020-2021年度,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专委主任苏湖城律师带领兰谣成律师、李嘉俊律师等团队成员积极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发挥专业所长,参与各类公益法律服务活动,提供法律援助以及普法宣传等,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业务上,苏湖城律师团队在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继续“有效辩护”作为辩护核心,并将该理念贯彻于2020-2021年度经办的数十起刑事案件中,所提辩护意见精准、到位,其中不乏取保、不起诉以及法院判缓、轻判、改判的典型案例,办案效果得到办案机关及当事人的充分肯定和赞赏。现摘列部分如下:

案例一: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1年3月,于某因楼上托管噪音问题与受害人陈某产生纠纷后用拳头击打陈某造成陈某鼻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后陈某慕 名找到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刑专委主任苏湖城律师及其团队为其辩护。在侦查阶段,苏湖城律师积极促使于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消除被害人的不满情绪,为后续辩护工作打下基础,开拓空间。在审查起诉阶段,苏湖城律师通过阅卷了解案情后,进一步提出此案源于陈某在民宅开办托管,噪音污染严重,于某及其家人长期受噪音干扰,多次与陈某沟通无果,最终导致矛盾激化,引发此案,有别于一般故意伤害案件且陈某对案件的发生具有过错。并提出于某有一个儿子平时成绩很好,就读于福州市某重点中学立志长大做一名军人,如果于某有案底会让其儿子因于某的案底实现不了其理想,同时提供了于某儿子平时拿到的奖状及其作文给检察官参考。经与办案单位鼓楼区人民检察院经办检察官多次沟通,苏湖城律师最终打动了检察官并就此案是否作出情节轻微不起诉展开了听证,在近一个小时的听证后,听证员最后一致通过同意检察院对于某作不起诉的决定。于某在国庆前的2021年9月28日收到鼓楼区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此案做到了情、理、法的有效结合,当事人对苏湖城律师团队的敬业精神和辩护效果给予高度肯定。

案例二:许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检察院不予批捕并取保候审

2020年12月,许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许某亲属慕名找到苏湖城律师及团队作为许某辩护人。经过会见了解到本案本质上系影视版权的分销经营亏损而产生,而许某在其中仅是普通业务员,并没有主导业务的实权。故,苏湖城律师提出本案许某的行为依法并不构成犯罪,不应予以批准逮捕并建议公安机关对许某先行取保候审等法律意见,主要为:1.公司对于影视版权的分销经营相关行为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2.即使公司行为构成犯罪,许某的行为亦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许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审查逮捕检察官收到相关意见进行研究后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并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对许某取保候审。

案例三:倪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取保候审案

2020年8月,倪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其家属委托苏湖城律师及其团队,为倪某某辩护。苏湖城律师经会见倪某某了解案件情况后苏湖城律师认为本案倪某某的地位低、作用小、情节较轻微,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故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并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经多次沟通,公安机关最终同意对倪某某取保候审,倪某某于2020年11月成功取保。

案例四:杨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不予批捕案

2020年10月,杨某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因苏湖城律师及其团队经办过大量该类型案件,故其家属慕名找到并委托了苏湖城律师及其团队办理该案。经过会见并了解案情,苏湖城律师认为本案的在案证据仅能证明杨某存在吸食毒品的行为,不能证明其存在贩卖毒品的行为。在案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不能证明杨某向他人出售过毒品。基于以上意见,苏湖城律师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审查批捕阶段又与检察院进行了充分沟通并提交了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院采纳相关意见,认为认定杨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对杨某作出不予批捕决定。

案例五:滕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捕案

2021年7月滕某某家属因其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委托苏湖城律师及其团队担任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苏湖城律师会见了滕某某并深入了解、研究了案情,认为本案滕某某并不构成组织卖淫罪。首先,滕某某最初洽谈租赁场地开办足浴按摩店时,欲开办的是正规合法的按摩足浴会所,并不涉及卖淫服务。其次,在会所正式营业前,滕某某即因涉嫌另一案件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四处躲藏,其后亦是在会所正式营业前被公安机关抓获,其主观上没有组织卖淫的想法,客观上没有实施也无法实施组织卖淫的行为。最终检察院采纳该意见认为本案现有证据认定滕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滕某某作出不予批捕决定。

案例六:陈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情节轻微不予批捕案

2021年7月陈某某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本案是由一起商标权纠纷延伸而来,陈某某及其家属在早前已经因该商标权纠纷事宜咨询过苏湖城律师,苏湖城律师也已经提示过其中存在的刑事风险。案发后,陈某某家属再次找到苏湖城律师委托苏湖城律师团队作为陈某某的辩护律师。苏湖城律师及其团队接受委托后,会见了陈某某本人并深入分析案情,认为陈某某作为公司的两个实际股东之一,并非无公章制作权的人,即使其与另一股东在未按规定报备的情况下私刻公司印章,也仅存在私刻公司印章的情节,不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并且,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本案可能存在超过追诉时效的问题。此外,本案证据仅能证明陈某某使用过私刻的公章,但刑法并未规定使用伪造的公章构成犯罪。在查找了相关类案后,苏湖城律师向检察院提出了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经检察院审查,认为本案情节轻微对陈某某作出了不予批捕的决定。

案例七: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组织领导传销罪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捕案

2021年5月陈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其家属委托苏湖城律师及其团队作为陈某某辩护人。本案中,存在一种虚拟货币“水币”,该虚拟货币在“币X全球”虚拟币交易中心发售交易,该币价格类似股票交易存在起伏涨跌,而客户在某水厂购买某种陨石水即会附赠一定数量的“水币”,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原因即是因其介绍他人购买该陨石水以获得“水币”进行投资,该陨石水确实存在并且有价格并非是虚拟产品。根据已掌握的案件情况结合法律规定,苏湖城律师认为本案中陈某某不构成犯罪。陈某某事实上也是受害者之一,其自己投入了15万元购买“水币”并未收回,介绍他人购买也是以“买水送币”的方式进行,且其对于购买水的款项没有获得任何抽成,故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对于其他可能构成的组织、领导传销罪或诈骗罪,结合本案情况来看,陈某某仅有再拉两个下线参与销售,两个下线虽有再发展下线客户,但是其总的下线人数大概十多人,且其也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问题,故陈某某亦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或诈骗罪。最终检察院采纳相关意见认为本案认定陈某涉嫌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陈某某做出不予批捕决定。

案例八: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缓刑案

2013年开始,王某某的丈夫(另案处理)在境外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并获取了巨额利益,后将犯罪所得转移至国内,为掩饰该款项来源,雇请他人将犯罪所得款项取出再将现金交给王某某。后王某某将其中至少5000余万元人民币用于购买房产、车产等产业共计三十余处。案发后,王某某慕名找到苏湖城律师及其团队作为辩护人为其辩护,本案经办过程中,由于涉案金额巨大,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并追加起诉,认定涉案金额达到1个多亿。起诉至法院后,苏湖城律师提出王某提供线索并配合抓捕构成立功以及该案上游为开设赌场,主犯为当事人配偶已判刑,应考虑系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的特殊性以及上下游量刑均衡且王某还有三个未成年的孩子需要其照顾抚养等,后经苏湖城律师与经办法官及检察官多次沟通,王某某在法院阶段做了认罪认罚并表示愿意积极配合处理涉案财物,法院最终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对王某某减轻处罚并对王某某宣告缓刑。

案例九:谭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轻判案

2020年8月,谭某母亲因谭某故意杀害其妻子一事慕名找到苏湖城律师咨询相关问题并希望聘请苏湖城律师作为谭某的辩护人为谭某提供辩护。经过沟通了解,本案起因为谭某妻子在2019年-2020年期间出轨且欲与谭某离婚,后谭某心生怨恨购买折叠刀一把在再次与其妻子协商离婚事宜发生争吵后持折叠刀捅刺其妻,捅刺后谭某当下即心生悔意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但其妻子仍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苏湖城律师了解到这一情况后立即开展工作,积极促成谭某家属与被害人一方达成赔偿谅解并将此情况与检察院、法院进行了沟通。此外,考虑到谭某母亲年事已高且还需独自一人抚养年仅七、八岁的孙女,苏湖城律师决定本着人道主义的原则减收其律师费,并且积极联系配合检察机关对其申请司法救助。最终,经过努力,谭某被轻判有期徒刑十四年,其女儿亦成功获得司法救助款项。

案例十:杨某某涉嫌抢劫罪、盗窃罪,抢劫罪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2021年4月,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X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其家属委托苏湖城律师及其团队为杨某某辩护,后该案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杨某某的行为还涉嫌抢劫罪并以盗窃罪及抢劫罪起诉至法院。根据检察机关指控,抢劫罪是从其中一次盗窃行为中演化而来的转化型抢劫。故,苏湖城律师在阅卷及会见过程中,着重对抢劫罪的定性问题做了重点审查和关注,经过阅卷分析。苏湖城律师发现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检察机关指控杨某某转化为抢劫罪的一起盗窃行为是杨某某所为,并对当时被害人陈述的事实进行了对比分析,对当时被害人前后所述的追击路线进行了绘制,发现被害人前后的陈述存在严重矛盾,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并且,转化型抢劫具有“当场”的要求,而本案案发后追了十几公里不符合“当场”的要求,故辩护人也对这个部分进行了重点辩护。而针对盗窃罪部分,苏湖城律师审查后认为杨某某涉嫌的部分盗窃行为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是杨某某所为,故针对这部分的盗窃行为及盗窃数额当庭提出了不应予以认定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未认定杨某某构成抢劫罪,同时对大部分盗窃行为不予认定,对该部分盗窃金额予以了扣除,以盗窃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例十一:流水不能等同于赌资,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二审减轻改判案例

2021年1月,蔡某某家属因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而委托苏湖城律师团队为蔡某某辩护。经过分析,苏湖城律师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赌资数额的认定,这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涉案情节之轻重,在此前福州市晋安区的公检法机关既往经办的开设赌场罪案件中,均将流水总额表述为赌资并将此直接认定为赌资数额。故,苏湖城律师及其团队成员重点对该问题进行了审查分析并查找了相关判例。根据分析,苏湖城律师认为“流水”不能等同于“赌资”,在网络上开设赌场的案件中,网络平台显示的流水数额是每一局投注滚动累计而成,输输赢赢之间该金额相对于赌博额度或者最终结算赌资之间都会存在重复计算问题,如果以“流水”进行认定,则会导致事实认定错误,量刑畸重的问题。在本案经办的过程中,苏湖城律师不断和公检法机关沟通辩护意见,但最终一审法院仍未采纳该辩护意见判处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后蔡某某不服上诉,苏湖城律师及其团队成员继续担任其二审辩护人,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苏湖城律师团队提出的流水不能等同于赌资的相关意见改判减轻蔡某某处罚至有期徒刑二年。

    2020年以来,因新冠疫情,律师行业整体上受到了一定影响,特别是对于刑事辩护律师会见、阅卷、办理省、市外案件的工作造成了一定的阻碍,但作为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只要接受了委托就应该尽己所能做到最好,在存在一定阻碍的情况下,想方设法、攻坚克难的履行律师职责,完成当事人的嘱托。展望2022年,新冠疫情的影响还未完全褪去,但苏湖城律师团队必将继续发挥专业所长、精进业务能力、攻坚克难、继续以“有效辩护”为核心,坚定不移的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努力。

 

                                          2022年元月

案例整理: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兰谣成、李嘉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