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岁的张甲是河南省获嘉县的一位农民,其兄张乙是一位专门承揽建筑业务的包工头。2002年春天,张乙承包了同村张丙的住宅建筑,张甲和二十多个民工共同参与了房子的建造。当工程进行到一半时,房主张丙以房屋质量存在瑕疵为由勒令停止施工,并拒付建房款。虽经双方多次协商,最终也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03年元月14日张甲和张乙商议后直奔张丙住处,张丙仍然坚持拒付建房款,张甲当场掏出准备好的瓦刀将张丙砍伤,张丙被在场众人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后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治疗期间,总共花去医疗费1800多元。出院之后,张丙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张甲告到县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张甲赔偿张丙各项损失390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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