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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没有贬低他人何来侵权?

  【案情】
  王某中年时,丈夫得了绝症,王某倾尽全力来照顾丈夫。邻居洪某中年丧妻,对王某的日常生活给予了很多帮助,王某很感激。而王某丈夫想到自己不久于人世,爱妻为给自己治病已是倾家荡产,将来无依无靠,而对洪某也比较熟悉,觉得人挺好的,所以王某的丈夫便从中撮合,王某和洪某终于相爱,在王某丈夫死后,两人登记结婚组成了新的家庭。
  郑某得知此事,即撰写了题为《破镜终圆》的通讯,并被某报刊登。文章中涉及了王某和原丈夫之间的一段私生活,王某见到报纸后非常气愤,认为郑某未经其同意,擅自公开自己的私生活,毁损其名誉。王某要求郑某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郑某辩称,自己的文章通篇都出于褒扬的口气,赞美原告冲破封建世俗偏见,勇敢追求幸福生活的事迹,丝毫没有损害王某名誉的动机。事实上,原告名誉也未受到任何损害,相反使读者更加赞扬原告的情操,提高了其社会评价。请问,郑某的这种行为算不算侵权呢?
  【评析】
  名誉是社会对特定人的品行、才能、功绩等方面的评价的总和,而对名誉权的侵害是对某人好的名声的诋毁。如根据道听途说或捏造事实,散布他人有不法行为等,即是对他人名誉权的损害,而如果捏造事实鼓吹某人是“活雷锋”等则是对其名誉的“拔高”这种行为就不能认定为侵犯该人名誉权。所以,本案郑某的行为虽然不属于对原告王某名誉的“拔高”,但也没有毁损其名誉,所以,不应认定其侵犯了王某的名誉权。
  但是,郑某公开了王某不愿公开的私生活,这种行为也是一种侵权行为,他侵犯了王某的隐私权。“隐私”是私生活中不足为外人知道的事实,也称生活秘密,隐私并不一定是丑事,其内容完全可能是善美的,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公开他人的隐私被认为是对他人名誉的损害,即将公民的隐私权纳入名誉权的范畴,认为隐私权属于名誉权的一部分。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提示】
  文章没有贬低他人虽然没有侵犯名誉权,但是如果文章中涉及到当事人的一些不想为他人知道的私生活的话,很明显已经侵犯了隐私权。因此,本网提醒一些人物传记作家,不要因为自己是抱着赞扬的目的去写作,就可以随便披露,涉及到一些私事的话,一定要实现征询当事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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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呼和浩特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律师:孙湖[呼和浩特]
内蒙古澳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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