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监护荣誉

侵害荣誉权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侵害荣誉权有哪些表现形式呢?主要有:非法侵占他人荣誉、非法剥夺他人荣誉、诋毁他人、侵害他人荣誉获得利益着四方面。
  一 非法侵占他人荣誉
  这是指对他人获得的荣誉,行为人以非法手段进行冒领、强占或偷窃。如某县决定对见义勇为的农民刘大民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奖金,参加颁奖仪式的通 知寄出后,邮递员误将信送到了与刘大民同村的刘大明手中。刘大明乘机冒充刘大民领取了荣誉称号和奖金。在本案中,刘大明就侵犯了刘大民的荣誉权。
  二 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
  这是最典型的侵害荣誉权的 行为。它是指未经法定程序,没有法定理由,并由法定机构作出就宣布撤销或剥夺权利人的荣誉。如某厂职工高某多次获省劳动模范称号,并给予两次晋升工资的奖 励。后来,因揭发厂长有经济问题,遭到厂长的报复。该厂长宣布取消高某省劳模称号,取消其奖励的工资。在这一案件中,高某获得的荣誉是经省政府批准的,该 厂长根本无权宣布撤销此荣誉,故属非法剥夺荣誉,构成了对高某荣誉的侵害。
  三 低毁他人获得的荣誉
  这是指有的人因各种原因,如对他人获得荣誉心怀忌炉等而低毁荣誉权人,引起他人对荣誉权人荣誉的获得的怀疑,因而构成对他人荣誉的侵害的。
  四 侵害荣誉权人的物质利益
  这是指对荣誉所附随的物质利益进行侵害的行为,它包括拒发或扣发奖金、毁坏奖杯、奖章、奖状等行为。如某单位根据规定对本单位有突出贡献的科技 人员授予荣誉称号并各奖励两万元。后因有人反映奖金数额过高,单位领导便擅自决定,对获奖人员只发给1万元奖金,剩下的1万元捐给工会,用作工会活动经 费。这其实是一种变相的扣发应得物质利益的行为,构成了对荣誉权的侵害。
  对前述各种侵害荣誉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134条的规定,侵害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有:停止侵害、恢复荣誉、返还物质利益、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文章来源:呼和浩特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律师:孙湖[呼和浩特]
内蒙古澳兰律师事务所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hhhtrp.com/news/view.asp?id=914001317426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