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侵权纠纷

因第三人的原因致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而第三人下落不明,由谁承

  应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法律规定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即只要发生了与动物的“行为”有因果关系的损害,不论饲养人和管理人有无过错,都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的,可作为饲养人或管理人免责的事由之一,这种免责不具有绝对性的。 在审判实践中,如果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难以查明或下落不明,先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然后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再向第三人追偿。


文章来源:呼和浩特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律师:孙湖[呼和浩特]
内蒙古澳兰律师事务所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hhhtrp.com/news/view.asp?id=914001317706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