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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中自费租车兜风摔伤 法院判决旅行社不担责任

沈小姐在旅行社组织的赴杭州旅游中,自费租自行车兜风不慎摔倒受伤,沈小姐认为旅行社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构成违约。要求旅行社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日前,闸北法院一审判决:沈小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04年2月4日,沈小姐所在单位与旅行社签订一份协议,约定组织本单位80人左右赴临安、杭州二日游。主要游览景点为神龙川、城隍阁、胡雪岩故居,西湖风景区自由活动。沈小姐作为成员参加了这次旅游。同年2月5日中午,旅游团在西湖景区用完午餐进行自由活动。沈小姐与几名游客发现苏堤上有骑自行车游览项目,便自费租了一辆自行车。刚骑不久,也说不清什么原因,沈小姐从自行车上摔下,当即昏迷。单位与旅行社将沈小姐送至浙江省中医院救治,后又转入同济、市六医院治疗。经鉴定,沈小姐构成十级伤残。沈小姐为此花费医疗费37093元,交通费500元,至2005年4月原告伤愈。

在法庭上,旅行社辩称:事发日在杭州午餐后,属自由活动期间,沈小姐私自在景区租了自行车游玩,在无行人、无障碍的情况下突然摔倒,完全是沈小姐自身过失造成的。事发后,旅行社与单位积极抢救并多次上门慰问。由于在签订合同时,旅行社明确提示沈小姐的单位是否购买个人保险,但单位领导明确表示,因经费问题,不购买个人保险。所以旅行社不同意赔偿沈小姐的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根据沈小姐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西湖风景区属自由活动项目。沈小姐在景区自费骑自行车游玩,不属合同约定的旅游项目。沈小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己骑车的能力能够作出正确的判断,对骑自行车可能存在的危险应有充分的认知,旅行社没有特别警示义务。因此沈小姐骑车摔倒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应自行承担。另外,旅行社已经向沈小姐单位推荐了个人保险,单位也明确因经费问题不购买个人保险,旅行社已经尽到了法定告知义务。所以旅行社既未违反约定义务,也未违反法定义务,不构成违约。( 胡建新)


文章来源:呼和浩特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律师:孙湖[呼和浩特]
内蒙古澳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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