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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 胆总管

伤残鉴定 胆总管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胆总管损伤是被告第一次为申某做胆囊切除手术时造成的,被告的行为与申某受到损害之间有明确的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认为原告的损害与在其他医院治疗有关的辩解,因为不能提供证据,法院不予支持。虽然原告已经作出7级伤残鉴定,但本案是医疗事故纠纷,所以原告的伤残等级应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来确定,即应确定为8级。

文章来源:呼和浩特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律师:孙湖[呼和浩特]
内蒙古澳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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