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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救济,还是单纯损害赔偿

是权利救济,而非单纯损害赔偿。对于侵权行为法,你也许会感到陌生,但当你的权利或者利益受到侵害时,你就会本能地想到和寻求法律的救济和保护,这一法律就是侵权行为法。因此,侵权行为法是和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
目 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制定民法典,我国民法典不是采取一次完成的方式,而是采取分步骤分阶段进行的方式,现在正在加紧制定物权法,在物权法制定之后将要 制定侵权行为法。侵权行为法是保护人们财富的法律,可以说,侵权行为法是保护权利的法,也是保护合法利益的法,它充分体现了法治的价值。
近日,来蓉参加侵权法专家论坛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教授透露,我国正在抓紧制定侵权法,前一段时间相关方面还在讨论侵权法是否应当独立成编,目前,立法机关已经决定制定独立的侵权法。“这实际上已经确定侵权法独立成编的地位。”
作为参与侵权法起草工作的著名民商法专家,王利明认为,这是对传统大陆债法体系一个重大突破。但在侵权法立法开始之后,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侵权法调整对象的问题。与会的专家们也就此阐述了各自观点。
在著名的“搜查黄碟案”中,警察没有合法的手续闯入他人家中搜查黄碟,造成对房屋的主人的惊吓,警察离开房屋之后,房屋本身以及房屋内的财产并没有遭受任何损害。
“如 果按照传统的侵权法观念,类似情况下,受害人在无法证明遭受实际损害的情况下,是不可能要求获得赔偿的。”王利明说,但在现代侵权法中,也应该提供救济, 如通过侵害隐私提供救济。因为私人空间是个人隐私的组成部分,受害人可以基于其隐私权遭受侵害,而有权要求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因此,他认为,对侵权法观念 的认识,不能仅仅把侵权法等同于损害赔偿法,不能认为仅仅有损害才发生侵权问题,也不能将损害限定在财产损失,或者是某种具体的人身伤害,因而,我们需要 制定的侵权法,首先是权利的救济法,妨碍权益遭受侵害法,保护权益法,而非单纯的损害赔偿法。
“传统的侵权法主要保护的是财产权益。”王利 明进一步分析道,“如果是人身伤害,也要转化为一种财产损失。”但现代侵权法包含的权利扩展了,不限于财产权,更不限于所有权,还包括人身权、知识产权 等。“但无论如何,其对象仍然是绝对权。不过,在特殊的情况下,相对权可以作为一种特殊的利益放在利益保护范畴。另外,在这里,所谓的权利必须是私法上的 权利,不能包含受教育权、劳动权等公法或者社会法上的权利。因此,侵权法的设计在大方面,应当调整的是因各种绝对权遭受侵害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有个老板让小工送货,路上小工把人撞伤了。小工当然要承担侵权责任,但没钱赔偿损失。受害人又把老板告了。老板该不该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点如何确定,现在是有分歧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张新宝说,按传统划分,我有侵权行为才负侵权责任,做出伤害行为的是小工,怎么能追究老板呢。但现在有一种主张,就是责任形态划分,如果有证据证明老板没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也要负间接侵权责任,或者说准侵权责任。
有学者认为,侵权法规定这一责任是有必要的,确立这种责任也不违反过错责任原则,因为在违反保护他人义务的情况下,还是要坚持过错责任,这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关键的问题是对这种责任怎样界定它的构成要件,这在侵权法上是必须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也有?些学者认为侵权法引入这一概念会有一定的副作用,侵权法的基本原则是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引入违反保护他人的义务的责任,就要对他人的行为负责,这可能会使无辜的人承担责任,限制人们的行为自由。

文章来源:呼和浩特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律师:孙湖[呼和浩特]
内蒙古澳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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