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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财产受损保管者赔偿

  施工队关门欠下6.8万元
  据了解,1997年,湖南人唐某为顺德区某水利会下属的某水电施工队在佛山南村和丰收桥两工地施工,两项工程款共计23万多元。施工完毕之后,水电施工队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但尚余68000多元未付,水电施工队法定代表人郭某出具了欠款证明。此后,此水电施工队因所属的水利会几经合并,于2001年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001年底,唐某起诉合并之后成立的某水利会,要求支付剩余的工程款68000多元。顺德区人民法院经调查发现,水电施工队被撤销之后,所属的水利会一直没有依法进行清算,施工队剩余的财产状况,尚是一本“糊涂账”。
  法院据此认为,被撤销的水电施工队,是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企业,施工队将承接的工程发包给不具建筑资质的唐某施工,该发包行为无法律效力,但依法应支付已施工的工程款。某水利会作为施工队的主管部门,应依法组织清算组清算施工队的财产,并以清算的财产支付唐某的工程款。某水利会不服判决上诉之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保管不善承担代赔责任
  两级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后,某水利会仍未如期还债,唐某不得不向顺德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某水利会组织清算之后,向法院提交了施工队留下的财产清单。法院依清单作了初步清点,对清点的财产予以查封,准备依法进行评估和拍卖。
  但到了评估时,法院却发现被查封的部分财产不见了踪影,剩下的财产很难清偿所欠唐某的工程款。某水利会声称这部分财产是被人偷走了。
  法院追查中,水利会进一步声称自己是无辜的,清单上开列的财产其实根本就不存在,责任不应由水利会承担。
  由于法院只是判决水利会对施工队留下的财产进行清算,以清算所得财产支付唐某工程款,并未要求水利会承担支付唐某工程款的责任。案件执行到此“卡壳”了。
  法院执行局为此专门召开案件分析会,商讨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们一致认为,水利会提供的清单上既然有那么多财产,处理之后足以支付唐某的工程款,即使这些财产确实被盗,水利会保管不力,也应承担责任。
  于是,顺德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动用强制执行手段,迫使保管人———水利会出资清偿了这笔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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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呼和浩特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律师:孙湖[呼和浩特]
内蒙古澳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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